【报资讯】二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2023-03-25 18:15:06 来源:法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那么,二次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网友咨询:被害人邓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在回家路上,被一辆从后方驶来的大货车碰撞,强大的撞击力将其抛跌在路面上,肇事大货车逃逸。随后有路人拨打急救电话并欲对其实施抢救,然而,不久之后,一辆由对面开来的小型客车驶入事故区域,并将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碾压。事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二次碾压的实施者对被害者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穆鹏祥律师解答:


(资料图片)

大货车的碰撞与小型客车的碾压均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被被告驾驶的车辆碾压前已经死亡,则大货车的碰撞行为和被告的碾压行为均有可能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参照“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由于肇事的大货车逃逸,无法找到侵权行为的人,所以被告作为另一个侵权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而过失行为又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则应当根据过失比例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如果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是可以追究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在确认存在“二次撞击”后,无法证实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逻辑学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应当对第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穆鹏祥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标签: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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