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由谁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甲于下班高峰期坐公交车回家,由于人多拥挤,甲只能站在门口的踏板上,身体依靠车门。在车行至距站台20米处时,售票员见有人要上车,在未提醒站在车门附近的乘客注意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甲为了避免摔出车外,情急之下拉了站在他面前的乘客乙的衣服一下,造成甲西服上衣袖子被撕破,肩背的笔记本电脑滑下摔在地上。乙要求甲赔偿损失:西服上衣价值1000元,笔记本电脑修理费2300元,合计3300元。 甲认为,乙的损失是由售票员的过错引起,不同意赔偿。 问:应该由谁赔偿乙的损失?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是否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渭南市临渭区白杨法律服务所贾俊峰律师解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第三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民法总则》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甲的行为是典型的紧急避险,甲为了避免自己甩出车外造成伤亡,不得已抓住了乙的衣服,给乙造成了财产损失,而甲的人身价值位阶肯定是高于乙的财产位阶的,以损害较小的价值保全生命价值,符合紧急避险的原则。
紧急避险在对第三方造成危害的时候,或者对他人财物等造成影响,当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紧急避险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的程度来计算相应的赔偿责任。
贾俊峰律师解析: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行为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时要注意限度,在维护自己或者是国家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时,也注意尽量不要损害他人的利益,避险行为一定要合理,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的,那么紧急避险人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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