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过年主动延长时间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网友咨询:
我们所在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即只要每月完成规定的产品数量且质量合格,公司便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超过数量,则另行给予超产奖。为了能够在年后有时间多陪陪家人,又不影响公司生产,我们自行决定在年前每天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双休日也照常上班,以便尽快完成元月的生产任务,并将产量节余计入2月份,以求争取时间。公司虽然对此没有异议,但却明确表示,因加班并非公司要求,故我们无权索要加班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申恒英律师解答:
公司的理由成立,即你们的行为不属于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即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虽然和其它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并获得对应的加班工资,但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二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与之对照,本案情形并不在其列,甚至完全与之相反:一方面,从时间段上看,你们延长上班时间,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只是为了提前完成当月工作量,并为下个月完成任务奠定基础,而不是在已经完成规定任务之后,更何况你们所花出的时间,实际上也将得到应有的补偿。
另一方面,从目的上看,你们只是为了挤出时间,在年后多陪家人,主观上并非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考虑,即既没有额外增加生产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再一方面,你们加班并非源于公司安排,公司既没有要求你们加班,更没有强制你们这样做,因此,这样的情况完全算不上是加班。
申恒英律师补充:
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员工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一)、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关于加班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对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承认员工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为加班,则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休假。
(二)、用人单位已在事实上默认了该种行为为加班(如允许员工打加班卡),或对于员工自愿加班已有支付加班费的先例,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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