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极易触犯的这些罪名,你知道吗?|天天观焦点

2023-04-06 08:06:09 来源:法问

吴某系A上市照明公司的创始人。2012年至2014年8月间,吴某累计将A上市照明公司资金人民币5.565亿元挪归其个人使用未能归还。2014年年初,吴某授意A上市照明公司财务人员将A上市照明公司重庆子公司的一笔370万元废料款不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供其本人使用,并将变卖废料的原始财务凭证销毁。2014年8月,吴某遭到A上市公司大股东B公司的罢免,掀开了A上市公司的创始股东与大股东“内斗”风波,A上市公司创始人吴某与公司大股东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从曾经的密友变成兵戈相向的敌人。2014年12月初,某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名对吴某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12月将其刑事拘留。2016年12月,吴某因挪用资金罪及职务侵占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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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资料图】

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1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公司与公司股东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当然也是互相独立的,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应避免出现财产混淆。无论是公司的创始人,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利用个人的威望和控制权随意地将公司财物或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用于与公司无关的业务,更不能将公司财物或资金任意据为己有,否则将随时可能身陷囹圄。然而很多企业家并未注意到这一风险,想当然的认为公司是其创立的,故公司的一切(注:当然也包括财产)都是自己的,公司的财产可以随意支配、占有和使用,无论是用于公司事务,还是用于个人事务,与其他人无关。但是这些企业家忽视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公司的公众性,公司事务处理不当将直接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个别企业家因这一当然的想法随意从公司账户提取资金,任意处分公司资产,脱离法律的约束,最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罪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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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规定的上述两个罪名都是企业家可能涉及的频度较高的罪名,在企业经营中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随意使用或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不但要注意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风险,更要预防并控制刑事风险,以免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控制度和审批流程,与公司无关的事务不应使用公司资金,与公司有关的事务要及时向公司财务提交相关票据凭证。

2.

将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有效隔离,公司和个人财务独立,资产、账户分立,处理公司资产的财务人员与处理个人财产的人员要相互独立,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之间的收支资金往来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个人对公司的后续投资及出借款项要及时完善财务手续,避免无据可查,避免出现与公司事务无关的交叉。

3.

如果公司全部股东之间存在家庭关系或家族近亲属关系,很可能被视为一人独资企业,并进而被推定为公司财产与个人或家族财产混同,公司设立时应避免出现存在夫妻关系的人作为单一股东,或者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作为单一股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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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家应避免以自然人的身份成为以实体经营为主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考虑以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信托或其他组织形式间接持股或间接控制公司股权。

5.

避免因个人事务使用或占用公司资金,该分配的股东红利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分配,避免因违规、违法分配产生税务风险,并避免因集中分配导致集中缴纳巨额税款,造成财务负担。该分配的股东利润要及时分配,在按章纳税的前提下,寻找税收洼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6. 个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需要使用公司资金时要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及审批流程,要保证按时归还,且不得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更不能拒不归还。

7.

在有效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合理平衡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中小股东、投资人、高管、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利益,避免因内部纷争演变为个人恩怨,个别人利用司法机关的公权力来行个人报复之实,利用刑事手段来解决债权纠纷、股权纠纷或者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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