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宗珍所长:丈夫婚外情,妻子无奈没证据,如何取证?_焦点简讯

2023-04-08 08:15:08 来源:法问

家住北京的王正是一家医疗企业的老总,妻子王慧是家里的贤内助。就在近一年的时间,王正晚上总是不回家,二人的夫妻生活更是没有了保障。种种原因让妻子王慧起了疑心。

邻居小妹王鹤锦对王慧说:“你家王正怎么老不回家,在外面有小的了吧。”


(相关资料图)

随是一句玩笑话,但王慧记在心里。

就在上个月,王慧在新光天地逛街的时候发现一位熟悉的身影。没错,就是王正,身边还有一位二十多岁的年轻女性陪伴。两个人卿卿我我的样子让王慧十分生气,但是单纯的她并没有拍下二人的照片,这也使得她在后续的离婚没有婚外情的证据而烦恼。

为此咨询:男方王正怕分千万财产不愿离,女方想离婚苦于没婚外情证据,该如何取证?

为此法妞联系了勾宗珍所长来详细解答:

一方有婚外情如何取证?

(一)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二)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三)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四)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勾宗珍所长继续解读:

诉讼主要看证据,其中包括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这是个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律师帮助,而且每个案件情况都不一样,下面就一般离婚案件的证据运用进行列举,收集证据也以此为标准进行: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特点: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代理申请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7、勘验笔录。此类证据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

勾宗珍所长补充:

实务操作过程中,很多人知道怎么结婚,却不知道怎么离婚,现在简要给大家讲一下,省去了电话咨询的麻烦:

1、离婚的途径

离婚两条路:一是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方式方便快捷,与结婚登记手续一样,只是拿到手的是离婚登记证;二是诉讼离婚,就是去法院打官司。这种方式费时费力,须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除了这两条路,没有第三条!

2、离婚涉及到的内容

离婚三件事:(1)离婚;(2)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3)财产债务分割;

3、关于离婚的几点误区:

(1)分居满两年会自动离婚

既然没有同居满两年算自动结婚或者事实婚姻(现在没有)的说法,这种说法就是不成立的。分居满两年,是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一种情形,但不绝对,因为以此为由要求离婚的一方还负有举证责任;

(2)极力搜集各种各样自以为是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出轨之类的过错,以此为由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碰到过很多有此种想法的人,甚至要求律师去取证的都有,拜托,即使对方出轨、婚外情或者养小三之类,那只是证明你们夫妻感情出了问题,对方只是感情上有不忠诚的行为,并没有因此导致你在离婚时财产部分受损;

当然,如果对方在离婚之前转移财产、有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责任等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形,还是可以做到让对方不分或者少分的。但是,你对此要负有举证责任。

(3)被告不出庭、不露面

不要以为缺席、不出庭,法院就判不了离婚。很多当事人都有这种想法,包括其它类型的案子,貌似这个地球少了他就转不了一样!殊不知,本来有好多案件有抗辩的机会,倒是因为不出庭,对方的事情可以起死回生,聪明反被聪明误!

(4)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离婚并依此为由要挟对方加价或者提高与对方离婚的砝码

我国婚姻法是主张婚姻自由的,但实践中结婚是自由的,一旦提到离婚,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在这一点上,个人认为好聚好散,既然不爱了,就放手,给别人自由的同时,也让自己解脱。

标签: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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